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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12條

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 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之 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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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