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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13條

內政部為發放消費券,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遴派人員擔任必要 之任務。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 職員,均不得拒絕。 前項發放事宜,必要時,得洽請適當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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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