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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3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依本條 例規定領取消費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 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者。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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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