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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 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 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具有前條所定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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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