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 第7條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第7條

親自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人:國民身分證。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人: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 三、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居留證件。 四、第三條第八款之人: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 前項第三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 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第四款所定居留證件 ,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件及下列證件: 一、國內現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居留證件。 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