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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第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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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