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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第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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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