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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第4條

前條規定所稱親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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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