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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區域排水排入河川者,其出口與河川匯流銜接之部分屬河川區域者,其既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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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