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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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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1條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第3條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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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