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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管理
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列冊送上級機關,並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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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1條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第22條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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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