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 第22條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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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