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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2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下 簡稱申訴會) 申請調解;其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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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