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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其屬 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或機關得 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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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履約爭議調解暨調解費用之收取,特訂定本規則。第2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調解;其屬廠…第4條申請人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會提起調解申請者,該申訴會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辦理,並副知申請人及…第5條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第6條調解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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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