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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25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申訴會應斟酌一切情形 ,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 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前項方案,應以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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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