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 第41條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41條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 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