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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調解事件屬中央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主管機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請;其屬地方機關之履約爭議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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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申請人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會申請調解者,該申訴會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辦理,並副知申請人及他造…第4條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第5條申訴會對於調解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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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