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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4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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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