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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3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3條
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就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曾為該採購之承辦或監辦人員。 三、曾參與該事件之異議處理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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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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