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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召開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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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