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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之處理。 二、關於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解。 三、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之處理。 四、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者,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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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