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3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3條

申訴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副秘書長以上或相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前項副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