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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前條第一項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四、具有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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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