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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申訴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無副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未能出席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申訴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申訴會委員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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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