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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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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