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 第2條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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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