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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3條

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革動員法令、制度,著有貢獻。 二、策劃指導動員準備事務得宜,致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 三、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項動員演習驗證,獲評鑑績效優良。 四、執行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圓滿達成。 五、實施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評比,獲評績效優良。 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辦理各級戰綜會報,協力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有具體成效。 七、辦理動員準備綱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執行計畫之策訂、審議、執行,其成效卓著。 八、辦理動員準備事務學術研討、講習、宣導、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有助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 九、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對動員準備事務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十、其他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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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