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9條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9條
評選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另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主管機關派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就業服務機關(構)、職業訓練機構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與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有關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