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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申請方式分為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 自行申請由獎勵對象提出申請。 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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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