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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5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各項申請獎勵案件。 二、建議得獎名單及獎金額度。 三、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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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