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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6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 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 四、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 五、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 六、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相關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審議委員會應以前項獎勵標準審議申請獎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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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