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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14條

各文教團體及婦女團體推行家庭教育,應參照本辦法之規定,商承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單獨辦理各項工作,或與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協同辦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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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