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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13條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推行家庭教育所需經費,應由各該學校社教機構 編入預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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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