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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5條

各縣市所屬區鄉鎮市公所及里辦公處,應分別責成文化股主任及文化幹事 等,協同當地教育機關團體推行家庭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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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