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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6條

各級學校推行家庭教育,中等以上學校由各校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主持辦 理,國民小學及私立小學指定訓導人員辦理,經指定負責實驗家庭教育工 作之學校,如係小學得另組家庭教育推行委員會主持辦理,各級社會教育 機構推行家庭教育,指定有關單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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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