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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9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應在各該校之學區內辦理左列事項四種以上;中級補 習學校及私立小學得就左列事項酌量辦理: 一、家政管理指導。 二、孝親事長和姻睦鄰之指導。 三、尊師重道敬老尊賢之指導。 四、家庭醫藥衛生指導。 五、家庭副業及職業技能指導。 六、家庭實行新生活指導。 七、體育及康樂活動指導。 八、兒童教育指導。 九、育嬰指導。 十、婚姻指導。 十一、禮俗改良指導。 十二、美化環境及庭園佈置指導。 十三、選拔並介紹模範家庭。 十四、各項家事比賽。 十五、家庭訪問。 十六、懇親會。 十七、母姐會。 十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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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