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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10條

國民中小學推行家庭教育,應以學生家庭為主要對象,並與訓導工作密切 配合,以期發揮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綜合效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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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