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4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由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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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