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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17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管理 › 第 二 節 虛擬資產交換商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換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戶權益,儘速且公正為客戶執行虛擬資產之交換。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即時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交易價格及數量,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交換紀錄之保存,自交換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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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
「虛擬資產交換商」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價格…
← 第16條
看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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