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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屆期未向本會辦理登記或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繼續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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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