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20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0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之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供交易服務之網頁或場所。 二、營業日及交易時間。 三、交易流程。 四、交易指示方式。 五、成交原則及方式。 六、交易確認方式。 七、給付結算方式。 八、交易取消或修正之情形與方式。 九、交易暫停與恢復之處理方式。 十、錯誤交易之處理方式。 十一、違約處理。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即時公告其上架虛擬資產之買入及賣出價格、交易價格、數量及時間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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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