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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24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4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其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與客戶約定所有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 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分離保管,不得與客戶約定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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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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