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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27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7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 前項紀錄應自保管業務關係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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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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