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2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二、石化製程: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及硫磺或氫氣等副產品。 三、揮發性有機液體:指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占其重量百分比十以上之液體。 四、密閉集氣系統:指可將設備或製程設備元件排出或逸散出之揮發性有機物,捕集並輸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系統。該系統包括集氣設備、管線及連接裝置。 五、污染防制設備:指處理廢氣之熱焚化爐、觸媒焚化爐、鍋爐或加熱爐等密閉式焚化設施、冷凝器、吸附裝置、吸收塔、因應緊急狀況使用之廢氣燃燒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六、製程回收系統:指用以回收製程排出有機物成分之一個或數個回收設備之組合。 七、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指製程回收系統以外額外加裝之污染防制設備,具有回收物料之功能,以減少因破壞性燃燒生成額外之空氣污染物。 八、標準操作溫度:指焚化設施於焚化廢氣後符合規定排放濃度值或達排放削減率之操作條件下,其溫度監測設施量測之平均溫度。 九、廢氣燃燒塔:指開放式燃燒裝置,該裝置包括具支撐結構之塔身、燃燒嘴、母火裝置、空氣或蒸氣輔助系統、滅燄器、水封槽、氣液分離設備、集氣管、點火裝置及其他附屬設施。可分為高架廢氣燃燒塔及地面廢氣燃燒塔。 十、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指焰頂處使用蒸氣噴嘴將蒸氣噴入火焰中,藉以增加焰頂處空氣紊流效應,促使燃燒更完全之廢氣燃燒塔。 十一、空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指焰頂處使用強制送風方式將空氣噴入火焰中,藉以增加焰頂處空氣紊流效應,促使燃燒更完全之廢氣燃燒塔。 十二、批次操作:指不連續操作,即系統之進料與出料不在相同時間發生,當所有進料反應完成後,才進行出料之操作。 十三、空氣氧化單元:指一種或多種有機物與空氣或空氣與氧氣之混合氣體,經由氧化反應、氧氯化反應或氨氧化反應生成一種或多種有機產物、中間產物之製程單元。 十四、蒸餾操作單元:指藉氣液相平衡原理分離進料中不同沸點揮發性有機物成分之製程單元。 十五、其他石化製程單元:指空氣氧化單元及蒸餾操作單元以外之石化製程單元。 十六、固定式頂蓋:指以固定方式裝設於儲槽上之頂蓋,不隨液面高低昇降者。 十七、浮動式頂蓋:指以浮動方式裝設於儲槽上之頂蓋,且該頂蓋係直接與液體表面接觸並隨液面高低昇降,為浮筒式或雙板層式頂蓋,簡稱浮頂。 十八、非接觸式內浮頂蓋:指浮頂之板層位於浮筒上而使板層高於液面數英吋者。 十九、固定頂槽:指儲槽之頂蓋為固定式,且無另設浮頂者。 二十、外浮頂槽:指儲槽之頂蓋為浮動式,且其上方無另設固定式頂蓋者。 二十一、內浮頂槽:指儲槽頂蓋為浮動式,其上方並具有固定式頂蓋者。 二十二、封氣設備:指浮頂邊緣與儲槽內壁間之密封裝置。 二十三、液態鑲嵌式密封:指以泡棉或液體充填之密封彈性體與儲存物料液面接觸之封氣裝置。 二十四、雙封式密封:指浮頂邊緣與儲槽內壁間裝設二層封氣設備者。密封在下之層稱為初級密封,密封在上之層稱為二級密封。 二十五、機械式鞋形密封:指以一金屬薄板,藉彈簧及重槓桿使金屬薄板垂直緊抵於儲槽之槽體壁板上,金屬薄板另一端則以曲柄連接者,屬封氣設備之一種。 二十六、浮頂負載支架:指設於浮頂之浮筒及平台處之浮頂支持腳,其功能係為保持浮頂與槽底間之距離,以保護槽體壁板下部與槽底之零件與設備,並提供內部檢驗及清洗之活動空間者。 二十七、支架襯套:指浮頂負載支架與浮頂接合部分。 二十八、自動洩氣閥:指當浮頂下降至接近槽底時,受浮頂負載支架撐開,或當浮頂浮降中關閉。但浮頂不浮降時則可開啟以排氣之閥。 二十九、邊緣通氣孔:指供排放浮頂下累積於浮頂邊緣之積存空氣與未凝結蒸氣之通氣孔。 三十、支柱井:指內浮頂槽內用以支撐固定頂之垂直支柱,與內浮頂之接合部分。 三十一、樓梯井:指自固定頂之人孔延伸至槽底之梯子,其於浮頂上之開孔。 三十二、取樣井:指浮頂上供採集儲存物料樣品之開孔。 三十三、計量井:指液位計浮標於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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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