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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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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