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 第4條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4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金銀外幣、銀元及新台幣,仍須攜帶出境者, 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 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收,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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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