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 第3條

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及新台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3條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 兌換新台幣。再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 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第六條所定旅客出國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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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