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 第10條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10條

電報費國際電話費之收據,應註明發報或通話事由,但具有機密性者,得 免註明事由。                     郵費除取得執據者外,大宗郵件應開列郵寄文件清單,由郵局蓋戳證明; 其購買郵票自行貼用者,應取得郵局蓋戳之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