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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9條

各機關支付各項給與,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 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人或代領人簽名或蓋章;其由金融 機關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融機關簽收。 員工有新進、晉升、晉級、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備 考欄註明。 臨時雇工之工資表或收據,應書明受雇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實際工作起訖日數。               印領表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 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分別簽名或蓋章。           支付款項因集中支付未能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者,應由經辦人員註明「款 項已簽發某某號付款憑單送由地區支付機關直接支付」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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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