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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13條

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等支出憑證,除應檢附有關文件外,其在一定金 額以上,經審計機關通知或同意自行辦理者,應在驗收證明書上註明審計 機關核備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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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